台湾ECFA进口 / ECFA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协议;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海峡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为:
1、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2、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3、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4、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5、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6、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7、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2、原产地规则;
3、海关程序;
4、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5、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海峡两岸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海峡两岸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